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诚信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从业能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T1104)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浙江省监理员及对浙江省监理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监理员是指,自愿加入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愿意成为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个人会员,并且愿意履行个人会员诚信守则和义务,同时取得《浙江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并在工程建设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监理员的管理是指对浙江省监理员的培训考试、证书核发、继续教育、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等。 第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负责对浙江省监理员实施统一管理。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监理协会(分会)负责对本地区内浙江省监理员的培训、考试以及从业行为和自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浙江省监理员除需遵守本办法外,还需遵守我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培训考试
第六条 浙江省监理员应达到行业从业能力标准要求,经培训、考试取得《浙江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 浙江省监理员培训、考试坚持自愿报名原则。浙江省监理员的培训可采取自学或面授学习的方法。 第七条 浙江省监理员考试以网上报名、机考考试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考试。统一大纲、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八条 考试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同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建设类中专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 报名参加浙江省监理员考试,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监理员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十条 考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和管理实务》一门,其中专业基础知识分土建、安装、市政三类;管理实务为包括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建设工程投资和进度控制等公共内容。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合格成绩3年内有效。 同一人同一次考试只能报考一个专业。 第十一条 报名信息由个人填写,报名工作由企业统一组织通过网络上报。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证书管理包括证书初始核发、续期、补证、注销等。相关工作由企业统一办理。除个人自愿申请注销外,其他工作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三条 《浙江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专业类别分为土建、安装、市政三个专业。 第十四条 《浙江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由本人保管、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经过继续教育,并经审查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期。 第十五条 浙江省监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试合格;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一个企业。 浙江省监理员考试合格,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直接发放《浙江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 第十六条 浙江省监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证书: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有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完毕未超过二年的。 第十七条 申请证书续期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浙江省监理员续期申请表; (二) 一个证书有效期内完成的继续教育证明; 一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违反监理人员诚信守则情况的不予续期。 证书续期,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6至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从业或死亡的; (二)已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 (三)年龄超过报考条件规定的; (四)证书被收回的; (五)本人主动提出要求注销的; (六)应该注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持证人主动提出要求注销的,应提交由本人签名的要求注销申请书,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浙江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原件到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浙江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要求补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需补证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补证人本人签名的要求补证的申请书; 证书损坏要求补证的,应上缴原证书原件。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监理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监理工作能力。 浙江省监理员在一个证书有效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应少于30课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浙江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可承担施工现场监理员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监理员只能在一个企业从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监理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理人员职责,遵守诚信守则,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省、市监理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设区市监理协会在对浙江省监理员履行监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自律管理规定的,可及时通报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或设区市监理协会。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及设区市监理协会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市监理协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浙江省监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其不符合从业条件,责令限期整改;由设区市监理协会暂扣其《浙江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 (二)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发生重大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三)违反诚信守则、违反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暂扣期限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算起。证书暂扣期内,证书持有人不得从事监理工作。 暂扣期间,可以整改的事项当事人应当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报告并提出恢复申请;相关机构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给予返还证书。 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继续从事监理工作的,可延长暂扣期30天,情节严重的予以收回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市监理协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浙江省监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可建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撤销对其证书核发决定,收回其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浙江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或其他应作证书失效处理的; (二)受处分、处罚不能继续从业或服刑的; (三)一年内被暂扣证书两次及以上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五)严重违反诚信守则、严重违反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给予暂扣《浙江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处理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监理协会决定。证书由当地建设监理协会暂时保管。 收回《浙江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监理协会提出建议,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转交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 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证书核发。 第三十条 在参加浙江省监理员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有各种作弊行为的,取消成绩,两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在组织浙江省监理员考试或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生不规范、不公平情形,或存在弄虚作假以及违反廉政纪律,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暂停其组织考试及相关管理职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其组织考试及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由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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